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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了农民的地上物,不代表就征收了土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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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健律师

  2014年6月10日,楚天都市报上刊登了一则吸引读者眼球的新闻“一铲了事不能成为征地绝招”。原来,6月7日上午,家住黄陂盘龙城许庙村的杨凤珍,家中的4亩桃林在夜里被人用推土机挖毁,辛苦栽培的果树,眼看满树的桃子就要成熟了,却遭此劫数。该村村委会负责人称,这片地已被征用,开发商急着动工挖了果林。

  且先不说开发商在农民的土地上动工是否有相关的审批手续,相应的项目立项及规划许可是否都齐备,单单就其直接将农民土地上的果树铲除本身就是违法的。农民的土地一般都是集体组织所有的,由集体组织分配给农民使用,基于这种合法的使用权,农民在土地上种植的树木也好,青苗也罢,那都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更是他们维持生计的重要依靠,不管是政府征收还是开发商开发,在双方没有协商好补偿的时候,谁都不能去破坏,否则就是破坏他人财物,是犯罪。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宪法对征收补偿的要求却不明确,目前就只有《土地管理法》当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上限,这就留下了各地方依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的空间。而且,从《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规定来看,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公共利益目前法律既未直接界定,也未授权明确由谁来界定,也导致了集体土地征收中必然缺乏可操作性,而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看,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或者未作规定,更多地是依赖于国家政策、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显然,目前在征收前提问题上,集体土地征收只停留在一个口号性规定中,这也是目前征收实践混乱的根源。

  有些地方政府是真的不懂法而存在违法征收,而更多的则是钻法律的漏洞,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浑水摸鱼,加上广大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滥用公权力,对征收补偿的标准规定过低,严重损害了被征收者的宪法权利,由此便引发了一些激烈的社会矛盾。媒体上频现的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流血事件和各种罕见的抗拆招数不时地吸引着大众的眼球,这也使得全国民众对征地拆迁的关注度久盛而不衰。由此,修法的必要性就格外突出,但是一部法律的修订谈何容易,尤其是这样一部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利益群体诉求博弈颇多的法律。今年,作为全国土地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大概也是出于“远水解不了近渴”的考虑。不管怎样,广大的拆迁户应当明白一点,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一个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偿的时候,是不能以非法暴力手段强征土地的。即使政府经过多次努力协商和拆迁户确实无法达成一个一致意见,也应当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的征收补偿决定,达到法定的期限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而上边新闻中这种为了征收土地,随便动用挖土机毁坏地上物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这种行为既触犯了国家刑法,更不等于已经征收了树木所在的土地,而这种违法行为也势必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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