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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项目拆除商铺,经两审和再审法院作出强拆赔偿判决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2-27

  湖南衡阳一家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本区人民政府以强拆为由告上法庭,称本公司名下一家商铺因政府的小城镇项目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了,造成损失高达200万元。一直以来,征收单位都欺骗该公司这家商铺不属于征收范围,不是由自己拆除的,而是由不明身份者拆除的,直到在另一桩政府信息公开庭审上,征收单位才承认自己就是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者。面对控诉,征收单位则狡辩称商铺是因为当地办庙会被附近村民中的信士们推倒的,与自己无关;所谓小城镇项目也不是征收项目,而是旧城改造项目。

  后经法院查明,区政府通过小城镇项目后就将征迁工作交由下一级镇政府实施了,而镇政府也没有与贸易公司有任何协商就默许村民拆除了商铺。经两审和再审后,法院作出了区政府承担强拆的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

  

小城镇项目拆除商铺,经两审和再审法院作出强拆赔偿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主要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被告适格问题

  区政府在庭审中辩称旧城改造项目已经全权移交下一级镇政府实施,而涉案商铺也是由当地村民因为自己的需要拆除的,怎么也不该将区政府列为被告。并且区政府主张征收商铺所在的土地是为了建设文化广场供居民使用,但如今看来区政府对商铺所在地并没有现实管理和使用,相反,对该广场所在地进行管理使用的系当地村民,也就是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是区政府。

  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作出征收决定的显然是区政府,而被拆商铺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政府的项目无论是建设开发还是旧城改造,均应首先作出征收决定,确定负责征收的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但这部分程序区政府并没有履行,甚至没有通知商铺所有人。而区政府仅采取召开会议、成立项目协调指挥部的形式,就将重大、复杂的征拆工作简单地交由下一级政府执行实施,本就不符合程序规定,更不能发生行政行为责任人资格的转移。

小城镇项目拆除商铺,经两审和再审法院作出强拆赔偿判决

  作为其下级的镇政府为完成区政府安排的任务,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默许其他组织和村民,违法强行拆除合法房屋。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来看,区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将其房屋占用的土地开发建设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也多次与贸易公司进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可见区政府为实施本次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当地村民则是在和区镇两级政府有共同拆除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实际上是他们的“延长之手”,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不能为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背锅。

小城镇项目拆除商铺,经两审和再审法院作出强拆赔偿判决

  二、赔偿责任问题

  确认了责任主体,赔偿责任也就自然而然确认了,房屋被违法拆除,行政主体相应的补偿义务绝不能免除。区政府在隐瞒征收方案败露后确曾多次与贸易公司协商处理相关善后事宜,但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违法强制拆除后行政机关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其依法行政形象。 在面对征收单位“征收范围不包括你家”的忽悠时,一家有些体量的贸易公司都险些上了当,普通老百姓就更难辨别了,这时就要借助政府的信息公开平台一探究竟。征收单位为了省赔偿、图省劲,糊弄人的方式可不少,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房子稀里糊涂被拆了,要赔偿可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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