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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上建的养殖场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被划为禁养区是否应该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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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很多养殖户电话联系律师,询问自己在自家的耕地上或者承包他人的耕地上修建养殖场进行畜牧业养殖,现在要面临征收,政府欲低价补偿,对于补偿款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后政府部门一纸决定认定当事人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改变土地用途,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养殖场。

  一般很多当事人见到处罚决定都会心虚认为自己养殖场确实是在耕地上修建的,向政府部门妥协,先不说作出处罚部门的是当地规划部门?国土部门?镇政府?村委会?他们是否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律师先给您讲一下您的养殖场是否应当拆除,是否真的如政府部门所言改变了土地用途。

耕地上建的养殖场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被划为禁养区是否应该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

  一、在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场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但是一般基本农田的数量占据还是很少,大多数的养殖场是修建在一般的耕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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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非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场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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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政府也理应对委托人 合法养殖场被划为禁养区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才能得出结论。老百姓也不要被政府随意的一纸文件就吓倒,凡事要据实断之,不是在土地上建了养殖场就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寻求正确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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