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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11-1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12日下午在北京闭幕。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总体部署”面世,会议公报中出现了诸多新提法。在土地领域,有两个新提法值得注意:一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二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将在这一新提法的总领下逐渐展开。

  笔者以为,由于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资料,在不久的将来,农民的宅基地,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民的承包地将突破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囿,将被允许以某种形式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因为只有这样流转,才能形成相应收益,使得农民得到更多财产权利。同时,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事先经由政府实施征收。公报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意味着城镇化建设将会有重大突破。原在集体土地上出现的诸多不公平现象将逐渐得到纠正:

  1.农村征地将彻底抛弃“合理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而遵循“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

  2.农民的宅基地,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民的承包地等土地将自由流转,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流转;

  3.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有可能演变为土地私有化,农民最终将拥有自己的土地;

  4.农村建设用地进入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有助于房地产及其产业利益链,有利于房地产政策调控,尽管公报回避了房地产发展问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在建数量和已建数量非常庞大的小产权房在短期内会转正、升值。小产权房是我国经济和房地产发展的产物,从现实看,小产权房的出现表面上是高房价造成的直接后果,亦有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乏力、渎职失职的原因,但其触及的本质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这个障碍的破解,既是小产权房存量问题解决的前提,也是小产权房不再出现增量的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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