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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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商铺拆迁补偿案例: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街道办垒墙封门影响经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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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女士、徐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魏巍律师、王维雪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李女士、徐先生系夫妻,在安徽某市拥有一套房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合法经营。在看到征收决定后,因征收补偿问题一直得不到合理解决,李女士和徐先生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考察,两位决定委托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魏魏、王维雪和吕秋香三位专业拆迁律师。

  因就拆迁补偿安置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某街道办于2018年12月7日在李女士、徐先生的门前垒墙,阻碍其通行,严重妨碍了李女士和徐先生的正常生活、经营。

  京平拆迁律师团研究案情后,即刻作出了应对方案。首先指导李女士和徐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街道办在其门前垒墙封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拆除,恢复正常通行和经营。后李女士和徐先生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李女士、徐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均对此决定不服,遂向阜阳市中级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其依法受理李女士和徐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维权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某市政府辩称,某街道办建立围墙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李女士和徐先生称设置围墙是为了逼迁与事实不符,将二者联系起来系混淆视听。

  针对其荒谬的言论,京平拆迁律师给予了有力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主要原因是某街道办的垒墙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从而将事实行为等纳入受案范围。徐先生和李女士认为垒墙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明显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责令某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李女士和徐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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