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商铺拆迁补偿

商铺拆迁补偿

贵州省商铺拆迁补偿案例:集体土地征收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05
分享到:
44.4K

  

  【原告】:卢先生3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黄莹莹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卢先生3人系贵州省某村村民,为了生计,在本村有一处经营性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有营业执照。2017年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2017年某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为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决定对该区域地块的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卢先生等人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卢先生等人原本以为会是改善自家生活条件的惠民利好消息,未曾想到的是,几经协商,谈判后的征收补偿条件完全出乎自己预料,极低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重影响了自己家庭的生产生活。故卢先生等人一直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卢先生等人协商后,一致决定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在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面谈后,委托了由赵健律师、黄莹莹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维权团队。

  被告答辩称: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自己作出征收决定主体合法。二、自己作出诉争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该征收项目系经过201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而实施的合法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县政府还专门对作出征收决定行为进行开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县政府设立项目指挥部,在依法征收以前,答辩人组织人员对片区房屋和土地进行调查确权、丈量,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公示,最后进行复核,又组织评估公司对涉案的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答辩人的征收行为实体合法。该征收行为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答辩人实施征收行为内容合法。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列举九组数十份材料来证明自己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京平拆迁律师无惧此种情况,分条析理指出,一、该涉案项目虽包含公共利益,但对于法律规定的是否纳入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和发展规划,县政府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二、项目是否合法法律关于征收决定有关程序性规定。本案中,对于是否进行了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决定是否进行了公告的问题,县政府依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律师从现有证据中分析得出,涉及征收的补偿费用未证实已足额准备到位,且两笔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与法律规定不符。故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不合法。三、最为重要的一点,卢先生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虽该土地已经被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但征收并未完成,因此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进行征收,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范围包含集体土地,属于混淆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点,综上京平拆迁律师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法院经过质证、认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2017年5月5日作出的《关于2017年某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违法。

  

贵州省商铺拆迁补偿案例:集体土地征收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法律依据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二者决不能混淆适用,也不能因为大范围为国有土地,就笼统地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而忽略小范围集体土地的差异。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