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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两审均被法院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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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 张爱慧律师 胡海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某区政府

  【案情梗概】

  王先生是保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其宅基地和房屋位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王先生与拆迁办就征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决心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最后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在律师指导下,经过一系列前期调查、行政复议等程序,王先生得知2017年5月31日,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该征收决定明显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批准权限,王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

  【维权经过】

  原审认为,王先生被征收土地系集体土地,某区政府在作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决定前应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某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作出对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上诉人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二、上诉人有权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安置补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某区政府不具有作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故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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