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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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河池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强行毁坏承包地作物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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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2018)桂12行初XX号

  【原告】兰先生等29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朱艳姝律师、乔岗律师

  【被告】河池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兰先生等人是河池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种植农作物。2017年8月,某区政府通知兰先生等人,告知其限期自行清理承包地内种植的附着物,逾期后果自负。因未见到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所以兰先生等人拒绝办理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手续但是,某区政府于12月将兰先生等人种植的作物强行毁坏,给兰先生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兰先生等人决定聘请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赵健、朱艳姝、乔岗三位专业拆迁律师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对案情进行周密分析后认为,由于兰先生等人自始没有见到被告某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涉案土地存在违法征收行为。同时,被告某区政府在实施强制行政行为时,既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通知,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被告某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政府2017年12月25日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广西省河池农村征地案例:强行毁坏承包地作物违法

  【维权方法】

  那么,如果我们农民朋友再次遭遇这种强行征地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因此,当行政机关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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