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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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鱼塘被征收未安置土地被出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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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姜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阳江市国土资源局。

  姜先生在阳江市某地依法承包土地,并在该土地上拥有鱼塘、树木、建筑物等。现该地块涉及征收,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实施完毕,姜先生尚未获得征地补偿安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姜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和京平拆迁律师面谈之后,他决心聘请京平拆迁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蔡晓仪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法律调查程序且在另案纠纷中,获知委托人承包的该地块已经被出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不得“毛地”出让,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实施完毕的情况下,将委托人承包土地进行出让,属于国家命令禁止的违法出让行为,严重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蔡晓仪律师指导委托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申请。2018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称其已按照有关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处理。但其仍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委托人根据蔡晓仪律师的指导将该违法行为复议至省自然资源厅。

  【复议过程】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查处的违法事项之前不具有利害关系,姜先生不能成为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且其申请复议事项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被申请人作出该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土地监察职权,具有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的职责,其在履行土地检查职责时,有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理的责任。其次,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与涉案地块无利害关系,却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最后,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收到查处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其虽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处理,但并未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同时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调查处理土地监察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就本案而言,因为市国土部门认为申请人书面请求查处属于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检举或控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律师知道在查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将查处当做信访或者认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而不作为的情况,但申请查处属于法定救济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也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一些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无力抗争时,就要行政机关用公权力来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因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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