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锲而不舍!土地被强占终得最高院提审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8-11
分享到:
44.4K

  晏先生是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某村的村民,和中国广大的农民群体一样,家里世代以耕种田地为生。对农民来说,守住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是守住了全家人的命脉。然而一次违法的租地行为让晏先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面对低额的补偿,生活无以为继,晏先生毅然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既然决定维权,就要用事实和法律来说话。晏先生通过观察,发现区政府和镇政府是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将本村小组三百多亩农田侵占的,于是便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土地的申请。然而省国土资源厅在签收该申请后,就再也没了动静。

  尽管维权初期就遇到了困难,晏先生依然没有放弃。2015年2月24日,晏先生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省政府责令省国土厅履行法定职责,次日,省政府签收了复议申请。尔后,晏先生迎来了漫长的等待,直到同年6月9日,晏先生左盼右盼等来的却是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晏先生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不予受理。

  惊诧之余,晏先生仔细阅读了决定书全文,发现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3月18日。晏先生察觉这份决定书自省政府签收后已过了105天,自己才得到答复,这无疑是对自己利益极大的侵犯。

  复议不予受理,晏先生毫不犹豫地一纸诉状将省政府送上法庭。察觉到自己作为非专业人士维权的局限性,晏先生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律师。双方通过沟通,晏先生被吴律师的专业水平折服,决定在吴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协助下,晏先生理清思路,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据此,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责令其重作。

  省政府辩称,晏先生向国土厅申请查处的行为属于公民的举报行为,故而省国土厅对晏先生不予答复并不影响其实质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支持了省政府的观点,驳回了晏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失利,晏先生并不放弃,很快提起了二审。然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晏先生的行为性质属于举报,故而省政府不予受理复议既合法为由,维持了原判。

  面对终审的结局,晏先生也曾一度彷徨,事已至此,维权之路几近失败。在与吴律师的沟通中,晏先生得知我国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既然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保护,那么维权,也绝不放弃!

  很快,吴律师代理晏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书》中,吴律师提出了三点专业的意见:首先,查处违法用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故而省国土厅收到申请后不作任何处理侵犯了晏先生的合法权利;其次,根据最高院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而晏先生申请复议并无不当;最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省政府对复议不予受理的答复远远超过了法定期限,复议程序严重违法。

  最高院通过审查后,采纳了吴律师的观点,认为晏先生的案情符合再审的情形,并裁定案件由自己提审。“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要知道由最高院提审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是极少的。这次难得的提审,既离不开晏先生对维权坚持不放弃的态度,也离不开吴国强律师对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专业精准的操作。相信在晏先生与吴律师的沟通配合下,法律的正义终将还晏先生应得的权利!

  

  

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锲而不舍!土地被强占终得最高院提审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