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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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违法查处遇波折,二审法院还公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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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冀02行终XXX号

  【上诉人】李先生等5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谷美玲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贾振华律师

  【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

  【案情简介】李先生等5人是河北省唐山市某村村民,合法拥有耕地若干。因当地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为加快征收进度,在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征收方组织众多不明人员暴力强占李先生等人的土地,并毁损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使他们的合法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失去了生活来源。

  李先生等人毅然决然地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几经周折,最终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程东胜、谷美玲和贾振华三位拆迁律师介入维权。

  【办案掠影】

  申请查处遭拒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李先生等人于2016年5月6日依法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强占和毁坏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在5月9日收到查处申请后,迟迟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根据《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但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在收到查处申请书之后,没有对现场进行调查,更没有主动履行违法查处职责,该行为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遇不公

  对此不履责行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等人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唐山市路北区分局未履行查处职责行为违法。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答辩称,李先生等人的报案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标准为5000元以上,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并非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事实认定,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为李先生等人起诉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未履行查处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还未开庭,李先生等人就收到了一纸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

  二审法院还公正

  初尝苦果,李先生等人被狠狠地泼了一盆冷水,但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助力下,他们的维权决心更加坚定。因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出人意料,适用依据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在京平拆迁律师面前根本站不住脚。面对这样的结果,除了让人怀疑其公正性以外,又有何用。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缜密的分析后,京平拆迁律师果断指导李先生等人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上诉。

  在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对被上诉人冠冕堂皇的辩解作了有力的回击。

  上诉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强占和毁坏,但是被上诉人收到违法查处申请后却不履行查处职责,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并且李先生等人递交的查处申请是对强占和毁坏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行为的违法查处,具体涉嫌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涉嫌犯罪行为,需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依职权判断和处理。

  一审法院基于上述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李先生等人的起诉依法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应予撤销,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应当依法履行其违法查处职责。

  【尘埃落定】经过一路上和对方斗志斗勇,克服了重重难关之后,终于传来了胜利的号角。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XX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河北省农村征收案例:违法查处遇波折,二审法院还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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