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先生等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曹星、李利、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邓先生在成都市某区拥有厂房一套,用于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在该区域上拟进行征收拆迁。因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严重侵犯其合法利益,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多种渠道未能解决该问题之后。邓先生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张波、曹星、李利、蔡晓仪律师组成专业的拆迁维权团全权代理邓先生的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研究,制定了先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项目手续、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下一步有针对性的司法打击的维权方案。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邓先生于8月22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书》反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要求对其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协调提高。因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遂于12月8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成都市政府辩称:该件由市信访局通过成都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转交给区信访局,区信访局随即转给国土分局办理。国土分局2016年9月2日签收并导出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后,于2016年9月6日出具《受理告知书》告知邓先生已受理信访事项。并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告知邓先生处理结果。但由于该信访件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没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因此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均未送达给申请人。故而认为其程序合法,区分局也在进行了处理,因为申请人未提供地址,导致国土分局无法向邓先生送达处理结果,邓先生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京平拆迁律师对此荒谬的抗辩理由进行驳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补偿安置标准争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协调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没有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履行协调职责。被申请人称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因申请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该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亲自进行协调,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四川省人民政府认同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
确认成都市人民政府未在60日内履行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职责违法,责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协调职责。
【拆迁律师说法】
与本案类似的国土资源部门以信访答复处置要求履行协调法定职责的申请现象并不少见。京平拆迁律师巧用逻辑,未直面突击,先将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复议至省政府,厚积而薄发的获得本案的胜利。本案是邓先生此案系列维权中的一小部分阶段性胜利,但本案经多次开庭,征收方主动找邓先生协商提高征收补偿,邓先生现已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