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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签”,它不认识你,你必须要认识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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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网站留言又一次震动了我的心弦,其实我打心底里不愿意看。

  留言内容:拆迁律师你好!我家现在面临将被违法强拆,政府给予拆迁补偿不按拆迁补偿条例,当地政府对老百姓个别征地,拆迁采取恶劣手段,动不动就动用军警抓人,请问国家所谓养兵千日,用在一时就是针对老百姓吗?我们坚信中央也不会出台这样针对强征违法强拆的政策,那到底是谁给予他们这么大的胡作非为的权力?

  这则留言的所有者是一位名叫“民意”的先生,我们在电话里沟通时,他还异常的激愤,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很多村民都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在拆迁现场不惜出动警力,大打出手,逼迫村民签字,违法强拆其房屋,逼拆手段恶劣至极。

  “逼签”不只是警察暴力的代名词,还有很多“软性”措施,可能是喝茶劝说,可能是威逼利诱,也可能是破坏生活基础设施,当所有“软性”措施产生不了效用的时候,暴力“逼签”才会登场。
 

拆迁补偿

 

For example 1 软磨硬泡式

  昨天,我又像往常一样,被咨询这样的问题。

  “拆迁律师您好,我的房子要被征收了,但是征收补偿很低,我想维权。”

  “是怎么补偿的?拆迁补偿协议签了吗?”

  “房子每平米补偿650块钱,太少,协议签了。”

  “拆迁补偿少怎么还签字?”

  “村干部天天去我家劝说,我们两家关系又挺好的,他说给我的拆迁补偿算多了,就签了。”

  我无法相信他签字的理由,就是别人的劝说,但这就是事实。现在农村,有很多空巢老人,子女在外打工,老人文化水平偏低,有的甚至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更不用谈法律意识了,政府拆迁的时候,村干部、乡政府、拆迁公司轮番劝说,天天到家里喝茶聊拆迁,老人为了图个安宁的环境也不得不在协议上签字,等子女回来之后发现拆迁补偿不合理,再来拆迁维权就会存在很大的困难。在此,还要提醒那些常年外出打工的同志们,老家遇到拆迁,一定要亲自回去协商和处理,以免老人耐不住磨挫,签了不合理的拆迁协议
 

拆迁律师评逼迁不可认
 

For example 2威逼利诱式

  王先生是某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为了快速拆迁,单位领导多次找王先生谈话,王先生顶不住上司的压力,即使拆迁补偿不合理,也不得不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自己敢怒不敢言,其家人还是会来咨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拆迁维权,但是考虑到以后工作的问题,往往不了了之。

  为了鼓励拆迁户积极配合政府进行拆迁工作,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设置了一项奖励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字的,可以得到,很多拆迁户为了拿到这个奖励的费用,即使拆迁补偿不合理,也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是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清楚自己签的是什么东西,都有哪些内容,不要等到稀里糊涂签字之后,才发现协议里面根本没有涉及拆迁办承诺的内容,后悔莫及。
 

For example 3 断水断电式

  北京某区的张先生,其房屋在拆迁补偿的范围之内,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张先生始终没有签字,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拆迁办口出诳语,不签字就停水停电,张先生还以为是嘴上威胁而已,不料当晚就水电全断,没水没电的日子不好过,张先生第二天就向当地政府反应情况,水电算是回来了,可是家门口的马路被堵上了,为了逼签,拆迁办把已经拆除的房屋废墟堆在张先生的家门口,使其出入不便,严重影响张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

  水、电是我们正常生活的必须,正因水电的重要性,拆迁办才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来“逼签”,以这种不人道的方法彰显强弱的对比,让拆迁户知难而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这种方式“逼签”的拆迁办们,法律不是摆设,请好自为之。
 

For example 4暴力威胁式

  还记得大同夜袭违法强拆案件、贵州茅台镇粗暴违法强拆案件吗?如果忘却了的话,近期发生的郑州违法强拆“自焚”事件、兰州违法强拆“砖头雨”事件会帮你唤起那些残忍的记忆,残忍不在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在于恐怖的暴力。“软的”不行只能来“硬的”了,英俊的警服下隐藏着工具,可能是警棍,也可能是砖头,当然警察永远都是来维持秩序的,可秩序为什么会混乱,难道是因为房主妨碍了政府违法强拆的公务?简直可笑。
 

拆迁补偿不到位
 

  遇到暴力威胁,第一时间要报警,有人会问,来威胁的是警察怎么办?从武力的角度来讲,我们确实无能为力,一辆四轮机动车撞自行车,自行车质量再好也会被撞倒,但是我们依然要报警,我们要相信法治,警察来与不来,是来维持秩序还是威胁违法强拆,我们要一一记录,相信在以后的拆迁维权道路上法律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逼签”的手段很可怕,签字的后果更可怕,我们不仅要认清“逼签”的手段,更要理清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和内容。咨询中碰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又在协议上签字的问题,我都很无奈。征收补偿协议并非儿戏,签订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再说补偿不合理,完全是在给拆迁办对房屋进行合法强拆提供条件和便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国家法律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涉及到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就显得不够详细了,而往往政府提供的协议书漏洞百出、内容不详,拆迁户的权益更加没有办法保障,因此,为了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协议内容应载明以下事项:

  1.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房屋的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建筑年限及拆迁户家庭结构,房屋的附属房、地下室以及房屋内用水、用电、供暖和通讯设施等,都要详细列明。

  2.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情况。无论是补偿安置房还是货币补偿,对房屋的整体价值都要有一个合理的评估价格,从评估单位的选择方式到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都应有所表述,对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层次、户型、朝向等作出评估。

  3.补偿安置方式。拆迁户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安置房,特别是安置房,要列明安置房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朝向和交付时间,如果超过了约定的交付时间,过渡费怎么算,责任怎么承担等。

  4.搬迁事项,过渡的方式,补偿货币过渡的话,要写明过渡期限、费用的计算,如果是提供过渡用房,写明过渡房的地点、面积,还有实际需要的搬迁费等。

  5.违约责任。要注明房屋搬迁期限、周转房过渡期限、安置房的交付期限、补偿货币的到款期限等,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你发现补偿协议的内容不全面详细,或者是跟拆迁办约定的事项没有体现在协议内容当中,可以拒绝签署,时时都要想着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最后的补偿才会有保证。
 

  曾经,我的生活中没有“拆迁”这样的字眼,疏远、陌生;现在,我的生活已被“拆迁”填满,熟悉而相轻。

 

  作者:段悦秋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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