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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拆迁案例:法律不是儿戏,征地公告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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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江先生和张先生等四人是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某村的村民,其所在组的土地因为搬迁改造被政府征收。四人认为补偿过低与征收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无果,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拆迁维权以维护其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对失去土地这个唯一生存资本的农民来说,征地拆迁补偿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一家人的生存问题,因此格外重视。经过多方咨询求助,江先生和张先生等四人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拆迁律师宋金玉代理案件。

  【维权掠影】

  宋金玉律师接到江先生等四人的求助后便立即着手规划维权方案,结合本案的事实“对症下药”。

  在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调查中,江先生和张先生等四人通过宋金玉律师启动的调查程序得知,雅安市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和四川省政府在2012年12月作出的征地批文。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义务在征收的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的公告,将征地批文、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人员的安置等内容公之于众。但据江先生和张先生等四人陈述至今没有在居住的村组看到雅市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宋律师认为雅安市政府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依法进行公告严重侵犯了作为拆迁户的江先生和张先生等四人的知情权,应当对此追究违法公告的责任。拆迁维权步步为营,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必须要得到及时救助,才能推动案件不断取得进展。因此,宋金玉律师针对雅安市政府的违法公告行为提起了法律程序。

  宋金玉律师根据案件情况以雅安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四川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四川省政府受理了复议并且依法进行了审理。经过4名委托人的共同努力和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操作,复议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雅安市政府违反规定期限作出征收土地的公告违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因而被复议机关确认公告程序违法。

  

四川农村征地案例:法律不是儿戏,征地公告被确认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且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法律作此规定就是要用法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以便其面对征收合理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并对政府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本案中雅安市政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公告是对拆迁户合法权利的侵犯,是征收过程中的常见违法点,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应当对此进行追责。征收土地公告对于规范征收行为,依法实施征收,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拆迁户往往不会注意到知情权等合法权利被侵犯,甚至不知道存在哪些合法的权利。由于不知道哪些权利被政府侵犯,法律维权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专业拆迁律师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案中,4名委托人经过专业拆迁律师的代理成功对市政府侵犯自己知情权的行为进行追责,取得有利己方的复议决定,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为接下来的维权程序做好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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