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撤销违法强拆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17
分享到:
44.4K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撤销违法强拆决定

  【拆迁维权原告】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的拆迁维权当事人,在本村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现因涉及项目建设,其房屋虽然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对于补偿问题始终无法与拆迁办达成一致意见。其后,相关部门未经法定程序即对其作出了《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将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予以强拆。

  对于突如其来的违法强拆决定,张女士一家人甚为恐慌。为了解决这一拆迁纠纷,张女士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违法的违法强拆决定提起了相应的维权程序。

  【复议受阻】

  在京平拆迁律师针对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主张该决定实体、程序存在违法,并要求其撤销该《违法强拆决定》。但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竟然认为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实体正确,仅以程序违法作出确认《违法强拆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这一决定无疑有失公正,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这份显失公平的复议决定,当事人自然气愤难耐,但是作为专业律师,京平拆迁律师反而沉着冷静。就在收到这份复议决定后的第七天,京平拆迁律师之前针对《限拆决定》提起的诉讼有了结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拆迁律师的意见,确认《限拆决定》违法。

  与其说这份判决来的及时,不如说京平拆迁律师对维权走向把握的精准,因为这份《限拆决定》一经违法,就不能作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强拆决定》强制执行的依据。所以,京平拆迁律师果断启动了诉讼程序。

  【诉讼精彩】

  结合前期取得的成果,京平拆迁律师将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一同送上了被告席。

  2017年1月1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席上,一边是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另一边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面对两个对手,京平拆迁律师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在庭上展示了专业律师该有的素质。有了政府撑腰,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显得底气很足,辩称自己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履行了合法程序,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予以佐证。看似合法合理的违法强拆决定,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庭上,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限拆决定》已经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不能再作为济南市历城区城管局作出上述《违法强拆决定》的法律依据;而且历城区城管局作出上述《限拆决定》后,随即作出《违法强拆决定》,未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明显程序违法,并因该违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执法局依据限拆决定作出违法强拆决定,因为限拆决定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所以违法强拆决定丧失了法律依据。据此,被告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也丧失了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违法强拆字(2016)第X号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济历城复决字[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撤销违法强拆决定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撤销违法强拆决定

 

  【京平拆迁律师言】

  在拆迁过程中,因为对手是强势集团,老百姓总是觉得力不从心;因为这个领域过于专业,拆迁户总是不知所措。而在拆迁纠纷中,老百姓的“不知道”、“不了解”或“不明白”并不能换来律法的宽容和理解,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是公平的,只有积极争取才可能在这场博弈中胜出。本案中的当事人所经历的每一个维权程序,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与拆迁办斗智斗勇,唯有在过程中一步步紧逼,积累对自己有利的筹码,才有可能在后期的谈判中占据优势,主张权利。

  面对强大的拆迁办,拆迁户需要具备对抗强势的勇气,更需要具备应对纷繁复杂局势的智慧。所以,如何综合利用救济程序,准确判断时机,巧妙选择程序将直接决定维权结果,进而影响拆迁户的实际权益。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