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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违拆企图终破灭限期改正通知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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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违拆企图终破灭限期改正通知被撤销

  【拆迁维权申请人】:周先生、周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街道拥有一处房屋,后以协议方式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变更为周女士。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房屋面临征收,但是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无论是周先生还是周女士都不愿意签订这份不合理的补偿协议。2016年11月2日,周先生收到了由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上述房屋。看着手里盖着大红章的文件,两位当事人不知所措,只得到处咨询打听。最后,他们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希望可以为自己讨回公道。

  【维权实录】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看似是单纯的处理违章建筑,实则属于以违章建筑拆除名义实现拆迁目的的伎俩。所以,京平拆迁律师决定就从这份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入手,揭露其违法强拆的面纱。

  为了撤销这份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平拆迁律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了复议程序。不明所以的人或许会认可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张,认为这一通知只是一个督促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的过程性要求,是无制裁性和强制性的内部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这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非简单的告知文书,其中要求当事人“于两日内自行拆除”的内容明显具备责令限期拆除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影响。既然是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作出限期拆除的事实、理由、依据,且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而实践中,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明显存在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

  最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的内容依法已经具备责令限期拆除的意思表示,对涉案建筑负责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述通知书明显存在程序违法,也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所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了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温鹿综法责改字[2016]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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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的后期谈判积累筹码,京平拆迁律师已经针对该房屋的违法强拆问题提起了诉讼程序。相信,在没有法律依据之下实施的强拆不会被法律认可,所以我们相信不久就会有好消息传来!

  【京平拆迁律师言】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究竟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为普通拆迁户根本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应对这一问题,所以为了实现拆迁目的,相关部门总会选择以这种违章建筑拆除的名目,“名正言顺”的实施违法强拆。但是,对专业拆迁律师而言,“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是最不明智的手段,只要在适当的时机启动恰当的程序,违章建筑拆除企图就根本无法落实。如果相关部门执意违法强拆,那么就是铤而走险,属于毫无法律依据的违法强拆,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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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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