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
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自然资耕函〔2025〕250号批复,同意长岭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3.5608公顷(其中耕地3.43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2442公顷,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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