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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企业征收补偿案例:房屋、厂房被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章建筑责令其自行拆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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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朱先生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

  【被告】温州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执法局”)、温州市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朱先生等三人在温州市某区街道拥有房屋、厂房等建筑物,于2018年先后收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三人拥有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因为所在地块涉及征收拆迁,朱先生三人感觉疑惑,想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于是慕名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为其代理案件,依法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立即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就《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限期拆除决定。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帮助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辩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是被告提出的异议没有被法庭认可,法庭听取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后又依法查明被告某区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送达程序违法,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等权利,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被告未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告知原告应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被告在送达该通知书后,未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及原告未履行的情况下作出催告书送达原告。

  【胜诉结果】

  一、 确认被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二、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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