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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企业征收补偿案例:木业制品厂被划入征收范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副区长带头违法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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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桂林市某木业制品厂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群雁律师、贾振华律师

  【被告】桂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

  收到确认违法判决,增添补偿希望

  2019年9月25日,余某收到了确认桂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征收以来,余某辛苦经营的厂子遭受到各部门的查处,不胜其扰,接着房子还被违法强拆,余某的心中始终绷着一根弦,精神高度紧张,现今收到了这份确认违法判决,余某终于能缓口气,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希望也越来越大。

  

广西桂林企业征收补偿案例:木业制品厂被划入征收范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副区长带头违法强拆

  案件起因

  余某于2014年12月16日在桂林市某区与他人筹资成立了桂林市某木业制品厂,并办有营业执照。2017年,该厂所在地区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随后的经营中,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轮流多次到余某的厂房进行检查,余某的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不胜其烦!然而,这并不是终点,2018年6月28日,桂林市某区常务副区长兼指挥长以及某乡政府领导多人对余某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房子遭拆除后,余某想起了前一阶段了解的法律知识,意识到想要维权就不能再继续等下去,必须尽快提起法律程序,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黄群雁律师、贾振华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先确违法强拆主体,后诉违法行为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先分析了案情,认为虽有具体的人参与违法强拆,但是违法强拆主体并未确定,于是指导余某通过起诉区政府的方式,确认违法强拆主体为桂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随后指导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桂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拆除自己木业制品厂的行为违法。

  桂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辩称:原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桂林市某区建设铁架棚、钢架棚、砖瓦房等建筑,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桂林市规划局已于2018年5月18日对原告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2018年6月28日对原告违章建筑实施了拆除。因此,本次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是依法作出的正当执法行为。

  京平拆迁律师称,桂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余某进行留置送达,然后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实施了强拆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桂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在2018年6月28日强拆原告桂林市新兴木业制品厂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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