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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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房屋被强拆,并毁坏房屋内的生活用品、家用电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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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生等21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李刚律师、李定寰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

  陈先生等21户均系福建省漳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和私有房屋,且居住多年,2017年4月,陈先生等人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2017年10月26日下午,陈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强拆,并毁坏了陈先生等人房屋内的生产生活用具、家用电器等,严重侵犯了陈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陈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镇政府和区城管局对陈先生等人居住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但一审未支持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李刚律师、李定寰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2、依法改判确认镇政府对陈先生等人合法居住的房屋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强拆行为是否是区城管局与镇政府共同作出的。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陈先生等人关于镇政府与区城管局共同实施了本案被诉的行政强拆行为的主张,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镇政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综上,陈先生等人关于区城管局和镇政府共同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的上诉主张,可以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同时,原审法院对陈先生等人对镇政府的起诉裁定驳回不当,二审应予纠正。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某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某行政裁定;

  三、本案发回某市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审理时针对陈先生等人对漳州市某镇政府的起诉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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