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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街道办不想履行《搬迁补偿协议书》?找理由认定无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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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田先生二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朱晓彬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田先生二人居住在天津市某村,在该村均拥有合法的房屋。2017年该村进行整体的搬迁,为了配合相关工作,在2017年10月田先生二人便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

  令田先生二人没有想到的是,搬迁补偿协议签署后某街道办不仅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在2019年3月15日还向田先生二人作出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决定书》。

  该《决定书》以田先生和某街道办签署的《搬迁补偿协议书》里部分内容违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迁还规定》为由,认定无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田先生二人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最终,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朱晓彬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街道办与田先生二人签署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某街道办作出的《决定书》中认定其与田先生二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田先生二人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获胜】

  最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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