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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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补正材料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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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鹤壁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关键词】违法占地查处/补正申请

  【裁判要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基本案情】

  杨先生系河南省鹤壁市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宅及营业用房,因当地进行城中村改造,该村拟进行搬迁。在没有看到任何土地征收文件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6日,该村搬迁安置民主议事会作出《XX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人口作为计算安置补偿的依据,而非按土地房屋本身的面积进行补偿,这种补偿计算方式对当事人极为不公平。杨先生要求按面积补偿,但遭到拒绝。因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杨先生知道,自己不能再坐以待毙下去,需要主动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时杨先生想起之前咨询过的京平专业律师,在和家人协商之后,全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杨先生案件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发现自2015年10月起,其房屋所在地块由鹤壁市XX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在未办理土地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拆迁,且相关单位已在该区域地块动工建设并对其剩余房屋相关单位采取断电、阻断道路等方式逼迁,违法强制征地。2016年7月11日其部分房屋遭到暴力拆毁。针对此种情况,京平拆迁律师首先指导当事人向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递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征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然,市国土局并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且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行为。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整理资料于2017年1月13日向鹤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1月20日,市政府要求杨先生按要求补正材料,尤其是要求杨先生补正市国土资源局具有依申请查处违法征地行为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否则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虽然法律依据不应由当事人提供,而应由市政府查明。但当日,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协助下,杨先生向市政府递交了补正说明并写明了两条法律规定,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却不料,市政府告知杨先生,经查阅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确无国土部门对强拆房屋、强行征地等违法行为依申请进行查处的相关规定,由此认定杨先生未按照要求补正所要求的材料,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故京平拆迁律师遂向安阳市中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可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条款是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举证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不属于申请人举证责任的范围。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在受理前有权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但要求补正的材料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应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且在对此有争议、申请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进一步实体审查。遂一审法院判决责令鹤壁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就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后市政府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上诉人市政府作出视为杨先生放弃申请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鹤壁市政府虽然实际履行了行政复议的职责,但因杨先生提出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以及法律依据等问题,都是行政复议受理后审查的范围,故市政府直接作出“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结论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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