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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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法院判决必须作为!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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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贾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 肖广影律师

  【被上诉人】枣庄市人民政府

  贾先生的父亲在滕州市某村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地上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父亲去世后,贾先生与母亲、弟弟现共同共有该处房屋。贾先生的房屋及所属区域土地面临征收。因拆迁补偿标准较低,在和滕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加上自身对拆迁法律知识的了解十分有限,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贾先生咨询了京平拆迁律师。程东胜律师在听其描述以后,结合情况,向贾先生讲解法律维权方法和思路后,并依据其现实情况为其制定了细致的维权方案,同时以专业的角度向贾先生释明了风险。贾先生对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性和实操性非常满意于是聘请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合伙人律师程东胜及专业拆迁律师肖广影作为代理人,委托二位律师依法维权。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根据贾先生的描述,此次征收,拆迁办并没有遵守法定的征收流程,在征收过程中其并没有向拆迁户出示任何的相关文件。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二位律师指导贾先生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针对此次房屋征收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

  法定期限届满后,贾先生收到了滕州市人民政府的回复,并由此获知了滕州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指导贾先生针对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复议程序就此展开。

  行政复议期限已满,贾先生的申请犹如石沉大海,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在当事人焦急的等待中,律师的表现尤显沉着,在法定答复期届满的第一时间,两位律师就指导当事人针对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在庭上辩称已经电话征得原告同意,不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复议决定,但是并没有证据做支撑,在原告和代理拆迁律师看来,被告的辩驳简直是荒诞至极!京平拆迁律师有理有据、掷地有声的在庭上作出如下代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而事实情况是,被告并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是收了材料,却不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复议决定,这显然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天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被告的辩驳理由简直信口雌黄,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在全面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后,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枣庄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对于贾先生来说,这是一个开端。当事人的信任给了京平拆迁律师无限的动力。我们知道“民告官”难,但是与律师携手,法律会还给我们公道。下面,二位律师还将继续奔走在维护贾先生权益的路途上,为最终贾先生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拆迁补偿而努力。

  山东省农村征收案例: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法院判决必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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