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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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公开答复不满意,一波三折终维权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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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韩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崔凤荣律师

  【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韩先生在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拥有自己的住房,因当地的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被划进征收范围。韩先生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征收方给韩先生家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后,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房子已经被拆除,韩先生的维权陷入困境。

  韩先生意识到如果再不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措施维权的机会,于是经过多家权衡比较,选择了专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团库建辉、崔凤荣律师全权代理自己的案件。

  要求公开,答复不满意,复议

  首先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韩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旗政府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实施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的相关材料。旗政府作出《关于韩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一份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原告韩先生,告知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征收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的档案记录。

  韩先生仅仅从征收办公室取得“XX棚户区分户补偿情况表”。不服被告旗政府的答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没有达到韩先生满意的结果。

  一审诉至通辽市中院,未料判驳

  旋即经验丰富的库律师和崔律师指导韩先生将旗政府与通辽市政府诉至通辽市中院。遗憾的是通辽市中院未能作出于法有据的一审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之规定,本案中旗政府作出复函并无不当,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受理、决定、期限及送达规定。

  二审诉至自治区高院,终审撤销原判

  京平拆迁律师随后帮助韩先生提出上诉请求,在上诉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旗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复函没有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旗政府下属的旗征收办公室只公布了补偿请况表,上诉人申请的其他相关资料未依法公布,不符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辽市人民政府主张“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其他相关资料”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错误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旗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当然在上诉过程中,被上诉人旗政府答辩称,上诉人要求旗政府书面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资料,旗政府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主动公开了分户补偿情况,其中包含了韩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资料情况,可直接查看、复印相关信息,无需再次申请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由旗征收办公室制作和保存。旗政府在复函中明确告知了上诉人到旗征收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的档案记录。旗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贵。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通辽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旗征收办公室制作和保存。旗政府复函中明确告知了上诉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但是被上诉人旗政府和通辽市政府的答辩被京平拆迁律师一一驳斥,尽管二审改判的情况极少,然而在京平拆迁律师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庭审中据理力争的雄辩之下,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主张。旗政府作出的《关于韩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既没有针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也没有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该答复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通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申请人韩先生被征收房屋的实施部门为旗征收办公室,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也由旗征收办公室制作和保存”,该认定实际上是对旗政府复函内容的改变,却仍以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为由维持旗政府作出的复函,适用法律不当。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京平拆迁律师打破了僵局,找到了突破口,扭转了被动局势,经过协商,征收方做出让步,在原有拆迁补偿的基础上,提高拆迁补偿数额。最终韩先生取得了满意的拆迁补偿。

  

  综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内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复决字( 2016〕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政府《关于韩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

  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依法对上诉人韩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旗政府应针对上诉人的申请,对申请事项属于旗政府公开范围的依法公开,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有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将当事人的请求一刀切的予以认定。然一般的当事人在看到回函之后即便知道存在问题,但并不能准确的运用法律,分析实际情况,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正是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指出。本案的胜诉对韩先生取得合理拆迁补偿至关重要,相信随后会传来韩先生拿到合理拆迁补偿的喜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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