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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京平拆迁律师出奇招,住建局主动撤销规划许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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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关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 霞律师

  【被告】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案情】

  关先生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某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建设规划项目需要,拟征收若干土地,关先生家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通过多次与征收方协商谈判,但始终就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关先生遂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但是在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更没有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被施工方强行用围墙围起来了,并破坏了地上的部分青苗和果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先生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通过沟通,关先生对于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于是同京平拆迁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且聘请了崔凤荣和李霞律师全权代理其案。

  【拆迁维权过程】

  崔凤荣律师和李霞律师作为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首先根据关先生的基本情况作出一套特定的维权方案。两位律师认为,征收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必须要经过用地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那么建设单位有没有经过合法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有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其作出规划许可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这都有待调查。

  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京平拆迁律师开始启动调查取证程序。随即指导关先生向被告淇县住建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2016年4月1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关小红申请书面公开相关信息的答复》,并由此得知被告曾作出地字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经过两位律师调查,被告作出上述用地规划许可的行为,对于原告的实体权利已经产生了严重影响,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被告在没有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上述许可,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开庭时,律师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上发现了重大的漏洞,有一个项目审批表,第三人申请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后,也就是说,在第三人还未申请,行政机关就主动做出了允许颁证的审批行为。

  两位律师遂指导原告向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淇县住建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淇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3日签收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却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极力维护其下属部门作出的各项文件,但是久战沙场的京平拆迁律师可不会就此善罢甘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立即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浚县住建局送上了被告席。

  很快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确定了开庭日期,这个时候,浚县住建局可坐不住了,其明明白白的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还没有等到开庭,淇县住建局就匆匆忙忙的作出了撤销其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京平拆迁律师出奇招,住建局主动撤销规划许可证

  【拆迁律师说法】

  在很多案件中,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是否合法的问题,通常法院都会以对拆迁户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本案所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是否对关先生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先生的房屋在涉案规划的范围之内,毋庸置疑,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关先生先生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并且浚县住建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与郭先生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因此,本案所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对关先生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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