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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信息公开不完全,行政复议扭局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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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例,以不公开为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因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时,依法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义务、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完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案例索引】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泸经信复决字[2017]X号

  【申请人】古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

  【被申请人】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古先生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房产并承包经营土地,因相关部门拟在该区域进行拆建活动,对申请人的生产与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核实其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项目建设和征收问题,古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希望借助京平拆迁律所的专业能力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启动程序后,古先生通过与专业拆迁律师沟通得知,自己房屋、耕地所在区域周边拟建和在建项目较多,其中涉及诸多公司的改造项目,而且其房屋旁的某一改造项目的工程已经开始进行建设施工了。为了核实征地拆迁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京平拆迁律师于2016年12月协助当事人向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房产、耕地所在区域涉及拆迁的相关材料。但是,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签收邮件后,迟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

  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很多老百姓都学会了信息公开这一基本程序,但是应对责任部门的消极处理,大家还是会因为缺乏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而显得束手无措。但是,京平拆迁律师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直接向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要求确认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在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其立即红开相关信息。而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张自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了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但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最终确认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虽然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了答复,但未将可公开政府信息完全公开,复议决定:被申请人继续对XX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信息公开不完全,行政复议扭局势

  【以案说法】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此,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程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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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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