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广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0-19
分享到:
44.4K

  【关键词】违章建筑拆除、拆迁、限期自行拆除、实体、程序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桂建复决【2016】XX号

  【申请人】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魏巍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贾振华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规划局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规行决字【2016】叠XX号)违法并予以撤销。

  【案件简介】

  蒋先生是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XX村委会XX村的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产。作为该村村民,蒋先生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蒋先生的房屋为砖混结构,占地面积是136.45平米,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证齐全。随着蒋先生家庭成员的不断增多,原有的房屋已然不够居住,而村里宅基地逐渐减少,批不下新的宅基地,为了解决眼前的居住困难,蒋先生决定在原有住宅上进行加盖,2008年,蒋先生将原有房屋加盖成两层,并在顶层建了钢架玻璃房,问题来了,蒋先生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并没有想过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加盖房子也需要批建手续,并且从房屋再建开始至2016年3月份,蒋先生一家居住的很安稳,从未收到过任何执法部门给予的违法认定和相关处罚事宜,直到2016年蒋先生家房屋和土地被征收。

  从2016年3月份开始,蒋先生陆续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对一张又一张突如其来的法律文书,蒋先生不愿意接受也不知道该不该接受,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之下,“拒收”成了蒋先生一家的第一反应,但是“拒收”不代表没有“被送达”。“兵临城下”蒋先生终于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通过与村委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到是因为征收行为才进行的“违章建筑拆除”行动,“违章建筑拆除”只是在为拆迁做准备,因此,蒋先生试图跟拆迁办沟通,但是拆迁办并不理会,而且步步紧逼,在2016年5月6日,蒋先生的房屋被强拆,万般无奈之下,蒋先生终于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来帮助自己摆脱困境。

  2016年5月份,蒋先生千里迢迢来到北京,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张波律师、魏巍、贾振华两位资深拆迁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三位律师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拆迁办这种“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的拆迁手段,早已心知肚明,因此,维权策略也就在第一时间产生。首先就是要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对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的法律调查,针对调查的结果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同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进行及时的处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指导蒋先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复议审查,发现《处罚决定书》未将蒋先生现有的建筑面积与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实区分,针对将蒋先生改建之后的全部建筑面积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于理无据。2016年8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西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案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以案说法】

  “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早已屡见不鲜,在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过程当中,如果将房子认定为“违章建筑”,补偿标准就会很低或者是不予补偿。为什么说“违章建筑拆除”是一种手段呢?因为大部分的“违章建筑拆除”仅存在于拆迁的过程当中,依据现行《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来看,与老百姓的意识里存在的违章建筑存在较大的差别,加之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在的城乡规划管理不够严谨,以至于“违章建筑”比较多,特别是在农村,但是在平时很少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来管理,一旦拆迁来临,查违即将开始,如果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注定要经历一场不同寻常的博弈。

  本案中,蒋先生的房屋就是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且不说蒋先生的房屋是否为真正的“违章建筑”,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违章建筑”的认定,要经过立案调查、现场的勘查、以及听证的告知申请、至行政处罚的作出,送达给违章建筑主体时,要告知对行政行为不认可采取的救济权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扭转乾坤,改变自己被动的局面,为自己在接下去的房屋征收中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做好铺垫。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