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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撤销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有多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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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撤销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有多难?

 

  【维权难点】

  今天我们来讲讲拆迁维权过程中,如何打掉拆迁办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实践中,征收补偿决定的下达必然以征收补偿决定为前提做出。那么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决定已经公告的情形下,如何打掉因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也就成为拆迁维权的一大难点之一,而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析如何推翻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

  【实例展示】

  李先生是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一位普通的村民,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居住在一起,幸福生活着。2014年8月1日,银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及《关于银州区龙山乡XXX区域房屋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刚好处于征收范围之内。本想着是政府城镇改造行为,一家人也积极配合着,可是令李先生一家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家房屋被评估后,房屋实际价值严重缩水,双方始终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银州区政府于2015年5月5日向李先生下达了【2015】第xx号征收补偿决定,企图通过看似合法实则违法的手段达到非法拆迁李先生房屋的目的,是可忍孰不可忍,李先生决定奋起反击,在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叶方荣律师、李鄂陵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于2015年7月15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又于2015年12月28日再次到本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2016年2月25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以案说法——撤销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有多难?

 

  庭审三部曲

  第一步:各执己见,寸步不让

  李先生:1、自己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告银州区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属违法行为,且补偿标准低。

  2、被告在之前作出的x号补偿决定时没有对自己门市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又再次作出xx号补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该征收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法,请求撤销铁银政征补【2015】第xx号征收补偿决定。

  银州区政府:1、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5月9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

  2、针对原告诉称征收行为的违法性问题,被告的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肯定;

  3、因李先生不配合征收工作,不提供营业执照致使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合法经营,在作出x号征收补偿决定时没有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确认原告有营业执照后,通过xx号补偿决定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步:谁是谁非,证据说话

  在两位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提交几份权属证明的相关证据证明了自身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着重陈述了【2015】第x号补偿决定书没有对原告经营损失予以补偿。且通过行政起诉状及邮寄详单证明了自身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被告银州区政府则提供了x号补偿决定书及相关判决证明自身作出的征收及补偿行为属于法院判决确认的合法行为,更提供了赖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第1584号房屋所有权存根一份,证明了李先生的实际经营房屋面积。

  第三步:火眼金睛,法院认定

  针对双方各自陈述及论证陈列后的证据展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1、针对被告诉称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本院立案庭邮寄了行政起诉状,2015年12月28日再次提交诉状属于补齐材料后的补交行为,即原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2、针对李先生诉称被告银州区政府二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行为的情形,法院认为,x号补偿决定作出时,被告并未发现李先生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故xx号补偿决定是对x号补偿决定的补充,而因x号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已被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故李先生诉称征收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3、针对xx号补偿决定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数额,李先生有三处有照房屋,在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哪一处为经营性用房时,被告银州区政府选择了评估价格最低的房屋进行补偿实属证据不足。

  故判决依法撤销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第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以案说法——撤销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有多难?

 

  【拆迁律师讲堂】

  通过今天这个生动的案例,我们了解到即使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合法,也是可以被依法撤掉的。那么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协议的有关事项。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短短三句话,不仅明确了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前提,作出主体、补偿原则更明确了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所以实践中,在判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首要学会判断,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时是否经过市县级政府批准?前提是否存在——是否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达成补偿协议?所有权人是否明确?

  如果这些都做到了,那就看补偿决定是否公平,营业性用房是否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不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则为法律赋予我们的法定救济途径,及时的启动法律程序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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