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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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律师支招应对违法《行政复议告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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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拆迁户在申请信息公开未果情况之下,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却得到一张违法《行政复议告知书》,面对这样的情况,拆迁户的法律维权之路是否就此止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是否只有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这一条救济途径?

  【案例索引】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XX1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XX2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筑行初字第XX3号

  原告:郑先生(化名)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孙清泉律师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农村房屋拆迁

  郑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1997年因当地修路,郑先生的房屋被非法违法强拆,时隔十七年之久,郑先生被拆房屋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未得到合理满意的补偿,奔波了十多年,合理满意的补偿款于郑先生而言依然是遥遥无期,被逼无奈之下,郑先生毅然启动了法律维权程序,委托了在拆迁维权领域口碑极佳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和孙清泉律师助其维权。2014年7月在赵健律师和孙清泉律师的帮助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郑先生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1997年进行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信息公开的部门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对郑先生公开相关信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先生如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在赵健律师和孙清泉律师的指导下,郑先生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三种救济途径,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贵州省人民政府曲解法律规定,剥夺了郑先生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实质是属于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维权举措】

  得知贵州省人民政府欺瞒老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张胆地曲解法律涵义,玩弄文字游戏,郑先生特别气愤,于是积极配合两位京平拆迁律师工作,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上了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适用属不同情形,不能并行适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获依法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告知书。京平拆迁律师对贵州省人民政府的这种辩解,极力反对,当庭提交了与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做出违法《行政复议告知书》相关的证据,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贵州省政府以黔府行复告字[2014]X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形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复议决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定,最终认定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仅做出《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原告诉请责令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复议决定书,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对郑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争议之处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分别适用情形还是并行适用情形。

  本案中,贵州省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形式告知郑先生,如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贵州省人民政府这种做法很明显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分别适用的情形,所以才给与了被申请人郑先生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的这一条救济途径。但是京平专业拆迁律师认为本案的征地信息公开必然涉及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三种法律救济途径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郑先生的诸多合法权益,郑先生依法有权选择适用行政复议救济途径。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曲解适用法律规定,剥夺郑先生通过行政复议救济自己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涉及到的主体比较特殊,身份、地位的悬殊,金钱、权力的交织,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蒙上了层层面纱,本该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往往被隐藏于如火如荼的征地拆迁项目幕布之后。加之行政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的纷繁复杂,以及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案件操作难度较大,使得征地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的谋篇布局角色应运而生。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引导众多苦于维权无门的拆迁户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迷宫中认清方向,找准门路,从而以最有效最便捷最有保障的方式帮助被征地拆迁户早日拿到合理满意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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