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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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房屋遭违法强拆,问责镇政府还是村委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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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遭遇违法强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认定违法强拆主体为镇政府或村委会,具体有什么区别?

  【要点提示】

  镇政府属于行政主体,如果实施违法强拆行为,那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一般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如果违法强拆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仅仅是村委会所实施,那么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将难以追究,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大打折扣。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张波律师、曹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宣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原审第三人:泰兴市宣堡镇张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张先生是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张河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自己的房屋。2012年11月10日,镇政府发布《关于对古银杏森林风景区东大门地块实施动迁的通告》,将张先生等人的房屋划在了拆迁范围内。但是镇政府从拆迁开始就没有出示任何和征收相关的文件,并且想要以非常低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标准的争议使双方迟迟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8月,张先生的上述房屋遭到强拆。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库建辉、张波、曹星律师担任张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通过法律调查程序,京平拆迁律师了解到,张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地块上,并不存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经过复议程序后,拆迁律师指导张先生针对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审理】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否认其实施了违法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且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系村委会拆除,村委会也自认房屋系其找人拆除的,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结合法院调取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张先生的房屋系镇政府拆除。原审法院遂作出(2014)泰靖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京平拆迁律师随即指导张先生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拆迁项目是镇政府所组织,即使是村委会实施了房屋拆除行为,也应视为受镇政府委托所为,故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因镇政府不能提供对张先生的集体土地及附属物征收的合法批准手续,故镇政府对张先生的房屋拆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2014年12月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中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并确认泰兴市宣堡镇人民政府对张先生的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评析】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拆迁户如果想要追究实施拆除一方的法律责任,首先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证明房屋是谁拆的,也就是确定责任人;至于违法强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此类案件中往往明显欠缺法定违法强拆手续,因此违法性比较明显。

  本案中,镇政府之所以矢口否认其实施了违法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不惜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系村委会拆除,而村委会也自认实施拆除行为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的奥妙就在于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法律性质不同——本案中的镇政府属于行政主体,如果实施违法强拆行为,那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本案中的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如果违法强拆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仅仅是村委会所实施,那么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将难以追究,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打击力度无疑也将大打折扣。具体到该起案件中,村委会实际上只是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完成上级机关交付的工作,对于因此而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都应当由其在本案中的上级机关也即镇政府承担。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对于拆迁户而言应当说是比较被动的,如果操作不当,很可能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而在诸如此类的诉讼中,拆迁办的狡黠往往也展露无遗,正如这一起案件,如果没有拆迁律师的慧眼识珠、坚持不懈,恐怕维权将会是另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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