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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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胜诉判决为当事人打开行政复议的大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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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 拆迁许可证 政府信息公开

  【基本案情】

  委托人陈先生(化名)家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村,陈先生在该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该集体土地因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面临被征收,但因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一段时日之后,拆迁办最终失去了耐心竟然以身试法,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竟将陈先生的房屋拆毁。怒火攻心的陈先生恨不得和拆迁办拼个你死我活,在家人的劝说下,还是采取了更加理智的方式,到北京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经过调研和遴选,慎重的陈先生来到了在拆迁领域以专业和口碑著称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与京平拆迁律师一番交谈后,陈先生很快就被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性讲解所吸引,对于律师帮他分析的维权形势和维权策略深为认可。很快,陈先生便下定了决心,就聘请京平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了。

  【维权亮点】面对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及时起诉并获得胜诉,终究叩开行政复议大门。

  【精彩回放】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决定由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崔凤荣律师具体负责此案。代理拆迁律师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开始部署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佛教语录中有云:“若是作家战将,便请单刀直入,更莫如何若何。”其意旨在于:一旦认定了目标,便不绕弯子地采取积极措施以求速达。在当事人这起违法强拆案件中征收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具有极强的憾动性,自然,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第一战略就放在这个基本点上,代理拆迁律师首先调查的就是拆迁办实施的拆迁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拆迁许可证以及领取此证需要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等重要的申请材料,陈先生对崔律师说,当地政府十分强硬,在我们这里拆迁别说给你这些文件了,就是公告啥的也都没见过,一切都是他们说了算。代理拆迁律师安抚陈先生让他放心,律师自有办法,很显然陈先生并不了解可以保护他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律师拟好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让陈先生邮寄到区城建与交通局的时候,陈先生还是半信半疑呢,但是他相信律师做的一定自有道理,于是很好地配合了律师。但是,谁知,果不然陈先生所预感的,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石沉大海,根本没有人理会更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按照律师事先叮嘱的日期,陈先生将情况告知了律师,律师马上起草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区城建与交通局为被申请人向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意在通过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拿到我们想要的政府信息。可是过了些时日后,却收到了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这对陈先生的维权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啊,让陈先生维权的信心大受打击,而代理拆迁律师对此事却表现的极为淡定,复议机关显然是想包庇下级单位部门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事律师已经习以为常,在他们眼里这根本就不算个事,因为代理拆迁律师很清楚,复议机关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律师也知道该采取的救济途径,既然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百般刁难,那我们也就稍稍还之以颜色吧,一纸起诉状将区政府送上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庭审过程中,律师直指被告作出该《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既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应当视为已经受理,而被告在超过法定的期限后却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代理拆迁律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原告的观点,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在行政判决书中不仅撤销了被告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责令其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至此,当事人维权之路貌似已经山穷水尽之时方得峰回路转,这次胜利让陈先生明白了法律终归是公平的,一切违法行为始终是可以被矫正的,便使他更加坚定了法律维权的决心。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和纠错途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居中裁决,因此行政复议带有准司法的性质。行政复议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手段来对受侵害的相对人以行政救济,是保障公民宪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对公民的救济。但是,在实践当中,因为拆迁实施单位都是由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那么,这些主体作出的违法行为,政府自然会有所偏袒,而这种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将申请人拒之门外的行为便是其中较为常见的手段,很多不懂法律的拆迁户遇到此番情景便只能愤愤不平于官官相护,却不知如何破解这样的违法行为。而专业的拆迁律师则不同,了解法律规定的他们能够辨别出哪种行为是可诉的,又该如何诉,在他们的帮助下,当事人合法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从而打破层层壁垒,直攻拆迁办的违法之处,并最终取得拆迁补偿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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