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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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补偿男女有别,获胜诉判决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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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拆迁补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 无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基本案情】

  委托人岳女士(化名)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某村,岳女士一家一直生活在该地自建的两层楼里,户口本上的户主是岳女士,权属证明也登记在岳女士的名下,做户主和产权登记人本没有什么稀奇的,但是在拆迁补偿时却给岳女士一家带来了烦恼。原来,拆迁办竟然因为户主和产权人是女性而差别对待,给岳女士家的拆迁补偿低于其他男性户主的补偿,虽然性别歧视在如今开放大中国已经是公认的错误,但是由此引出的闹剧却在岳女士家真实上演,岳女士为此曾多次找拆迁办协商要求合理补偿均未果,面对补偿不合理和严重的性别歧视,岳女士决心找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于是她找到了在拆迁领域以专业和口碑著称的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拆隔壁遭“误伤”,拆迁律师助维权

  【维权亮点】复议机关未纠错,即刻转战诉讼战场,并一举获胜。

  【精彩回放】

  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该案后,决定派出团队中的首席资深顾问赵健律师和经验丰富的实力派谷美玲、王奇兵律师具体负责此案,三位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制定了具体办案计划。针对委托人维权意识较强、拆迁律师介入时间较为有利的优势和拆迁办无理取闹,难以协商的难点,两位律师决定来个迂回战术,追根溯源地先对征收行为进行调查,找到征收的违法点,获取对岳女士有利的谈判筹码,再去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自然就迎刃而解了。岳女士对律师的维权思路完全支持,于是,律师立刻起草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迅速展开了法律调查,其中一项调查工作便是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在申请材料寄出之后,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貌似很负责地多次电话联系委托人并且还建议稍微修改申请内容,委托人配合该部门作了部分调整,不久,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告知书,书中竟然回复称“你房屋所在地块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该地块的施工许可证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本机关不予公开”。这个回复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委托人面对如此回复很是气愤,但是代理拆迁律师却异常镇定,对于他们来说,这已经是家常便饭了,相关的行政部门为了掩饰甚至躲避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往往以各种理由来作推辞,但是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的还真是少见。任其说的再好,也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本质。两位律师迅速拟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将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议到了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确认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委托人的申请答复违法。原本想求助复议机关对下级部门的违法行为给予全面审查并且纠正错误,然而又一次让委托人失望的是,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竟错误地维持了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告知书。面对复议机关的包庇,委托人焦急不安的心又一次受到伤害,但是律师鼓励他不要气馁,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更不要害怕,因为我们还有救济途径。律师马上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将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上了泰兴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在庭审中,律师直指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的申请依不同情况作出答复,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时将自己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附上,被告竟然以在委托人房屋所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其不具有利害关系,就算不是学法律的人也能明白被告这是自欺欺人的荒谬说法。面对律师的据理力争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泰兴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公开的说辞,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并且依法向原告重新答复。虽然这个小程序是岳女士法律维权路途上的一个小胜利,但是,这足以让岳女士拥有了更大的信心和勇气去面对拆迁办的强权拆迁,律师在今后的维权路上也会不离不弃一直相伴,虽然拆迁维权难于上青天,但是我们坚信法律相信律师的委托人最终必定会取得满意的补偿。

  

 

  【拆迁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施行至今已将近六年,条例从法律角度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公民积极参与到政府相关社会工作之中,有利于公民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法律的执行被大打折扣,一方面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在执法操作中的不规范导致了这一结果,更重要的是很多当事人不懂法,甚至不知道还有这样一部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更不知道面对政府部门种种“合理的”说法,在信息公开申请受阻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因此,被拆迁困扰的当事人,应当积极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在自己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来帮助自己维权,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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