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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土地收储未经调查作出违法占地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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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张先生父子三人均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村村民。因当地棚户区改造和土地收储工作的需要,该区土储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拟储备土地调查通告》,张先生及其子的房屋在此次调查登记范围内。2018年4月27日,其子的宅院上均张贴了《平顶山市某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该处房屋。张先生父子协商之后,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多方比较,最终选定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赵健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依法成立了平顶山市某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联合执法的机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此次联席办公室所下发的通知,是为了配合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占地建设进行处理的准备性行为,该通知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对于该种“过程性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区政府职能机构所发通知依法应属不可诉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就联席办公室作出的《通知书》,张先生已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现张先生再次就同一通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张先生此次诉讼属重复诉讼,理应驳回其起诉。二、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涉案房屋系其儿子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张先生此说法区政府所作通知并未对其权利产生任何影响,更未侵犯其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也就无权就本通知提起行政诉讼,故张先生不属本案适格原告。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一、因着其他相关的诉讼维权程序的进行,对于之前起诉区政府请求撤销《通知书》另一案,法院已经准予撤回起诉,张先生现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本案所涉《通知书》是针对张先生作出的,张贴在其子宅院内的《通知书》内容相同,对象均为张先生本人,故张先生属于本案适合原告;三、被告区政府在庭审中对前期作出通知书时是否对张先生的涉案宗地及附属物进行现场勘测,对其相应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数据均称:“具体不清楚”。可见,该《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可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

  撤销平顶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对张先生作出的《通知书》。

  【拆迁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的违法行为,不论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名称是什么,在没有实际的调查情况下,就作出该行政行为,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在庭审中自认根本未进行法定调查。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当然这也是“少见”的情况,在其他更多地诉讼中,我们常见地是一眼看不出的违法行为,被告罗列数十份证据来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若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作储备,没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足以被对方数目繁多的证据资料打乱自己的维权策略。故此,未对自己的案件有充分的把握,切不可随意提起法律程序!

  

河南省平顶山市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收储未经调查作出违法占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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