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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收到协调申请法定期限内未做任何回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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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叶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市某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叶先生为赣州市某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此后叶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标准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叶先生与县政府、某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来意识到《补偿安置协议书》可能存在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先生向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叶方荣、王奇兵和吕秋香三位律师代理其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随后协助叶先生通过诉讼得知《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但依据该方案进行的补偿,从根源上违背了征地补偿“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于是京平拆迁律师便指导叶先生向县政府先行提起协调申请,以合法手段为自身争取合理补偿,县政府自接到申请后60日内无任何作为,故三位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叶先生向赣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赣州市政府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叶先生于2018年8月3日向县政府邮寄《协调申请书》,二是县政府于同月6日签收该快件,以此证明某县政府对叶先生的合法申请知情。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县政府却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不作为的合法性。

  此外,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而本案中县政府在收到叶先生的《协调申请书》之后始终未作为,超出合理限度,违反了高效便民原则,确属违法。

  【复议结果】

  赣州市政府最终采纳京平拆迁律师的主张,作出复议决定:

  确定被申请人县政府不作为违法,责令县政府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江西省赣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收到协调申请法定期限内未做任何回复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仅违背了依法行政这一基本要求,还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面对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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