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林女士在天津市某城区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5年开始林女士房屋所在区域启动旧城区改造项目,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某区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附征收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得知拆迁消息的林女士为了使自己的拆迁权益不受损,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在拆迁补偿协议未能成一致的情况下,林女士果断地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邓红欣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案件。
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法律调查发现该区域拆迁依据的《征收决定》作出程序具有违法性,于是律师指导委托人对违法征收进行针对性的打击从而维护权益。
【维权经过】
在律师指导下林女士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在一审中,律师分别在征收范围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中是否举行听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等角度提出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质疑,进行充分论辩,并对被告所提交的合法性证明材料给予猛烈地质证。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律师的观点,认为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具有合法性,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维权之路并不容易,《征收决定》是征收进行的重要依据,撤销《征收决定》事关重大,极需律师高超的专业和综合能力才能达到效果。在律师的陪伴和指导下,委托人并没有气馁,迅速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律师指出原审法院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结果,并从征收项目是否系公共利益所需、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性、评估机构选定等角度进行阐释。指出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违法剥脱了上诉人的听证权利,并对上诉人的意见完全无视,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违反公平补偿的原则,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如下:
撤销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
撤销天津市某区政府于2015年作出的XX号《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