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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建强拆案例:房屋建成后部分审批手续被撤销,能否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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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取得建房手续之后建设的房屋,建成后部分建房审批手续被撤销的,该房屋能否直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进行强拆?

  【要点提示】

  建房行为的合法与否,应以建房时的情况为准,也即建房时手续齐全的,应当认定建房行为合法,而不能因建房后部分审批手续被撤销而轻易认定违章建筑,尤其是在另外一部分建房手续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并决定强拆,则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案例索引】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纪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张波律师曹星律师

  被告: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2009年6月10日,镇政府向纪先生颁发了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纪先生在密云县河南寨镇某村建房;同日,镇政府在纪先生提交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了同意建设的意见。2010年7月,纪先生开始新建房屋。2011年11月22日,在另外一案中,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镇政府于2009年6月10日对纪先生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后该判决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2012年8月21日,镇政府对纪先生作出河政限拆字[2012]XXX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纪先生建设的上述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纪先生限期拆除上述房屋。2013年8月1日,镇政府对纪先生作出河政催字[2013]XXX号催告书,后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河政违法强拆字[2013]第XXX号强拆决定。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张波、曹星三位律师承办本案,三位律师随即协助纪先生针对上述强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密行初字第XX号生效判决仅撤销了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纪先生所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镇政府在纪先生已取得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该许可的效力尚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否定的情况下,认定纪先生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014年9月23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3日对原告纪先生作出的河政违法强拆字[2013]第XXX号强拆决定。

  【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在取得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后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又遭到撤销,此时房屋的合法与否,便存在一定的疑问。

  从表面上看,纪先生建房需具备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二者缺一不可,既然后来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被生效判决撤销,也就意味着建成的房屋已经丧失了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本案中镇政府也正是据此将该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作出强拆决定。

  不过,本案中镇政府作出强拆决定,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而该条的内容实际上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显而易见,该条的强调的建房手续是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本案中纪先生被撤销的建房手续是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至于纪先生之前取得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未被撤销,应当说仍然有效,所以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镇政府以该条为依据作出强拆决定,可谓是“驴唇不对马嘴”。

  即便是对于被撤销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也是在纪先生建房之后被撤销,所以在建房之处初并不违法。当初纪先生向镇政府提出建房审批申请,镇政府作为特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审查、核实的法定义务,可恰恰是由于镇政府的疏忽,导致建房后该项手续又被撤销,也就是说,纪先生在合法地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且在一家人的努力下建筑完成的房屋,就源于镇政府的疏忽而面临强拆的境遇,这对纪先生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在建房审批上,镇政府的过错大于纪先生,更不能以自身的过错来追究纪先生的责任、以强拆的方式来处罚纪先生的合法建房行为。

  本案通过三位律师的专业代理、据理力争,才使得纪先生的房屋在面临违法强拆的千钧一发之际得到保全,实属不幸中的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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