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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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三连胜,确认市住建委拒收复议申请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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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艳(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房地产开发面临被征收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或拆迁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还利用其亲戚将李女士的丈夫骗至拆迁办,软硬兼施、连哄带骗地让其在一纸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随即赶到的李女士借看协议之机将空白协议撕毁。李女士的丈夫也立刻反应过来,这个事件的后果很严重,虽然拆迁办口头承诺的很好,可是为什么不写在协议上?而且见李女士将协议撕毁,非常慌张地抢回那份空白协议。这次协商未果之后,拆迁办竟然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名违法强拆了李女士的房屋。自此之后,李女士每天都为此事犯愁,食而无味还经常失眠,弄得自己精神恍惚,记忆力严重下降。勤劳的李女士不仅要照顾自己幼小的孩子同时还经营着一家旅馆,自从房子被违法强拆以后她心烦意乱,做什么事情都无法专心,生活和经营都受到极大的影响。后来邻居给她推荐了北京一位在拆迁领域口碑颇高的律师——赵健律师。李女士经过一番网上查询发现,原来赵健律师带领的是一个团队,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他们专业代理拆迁领域的案件,似乎是看到希望的李女士,毅然下定决心要去北京见见这些律师。接待李女士的是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中资深的王炳峰律师,通过交谈,李女士发现王律师确实非常专业,一开口询问她的全都是案件关键点所在,还仔细地将拆迁办的违法点和针对李女士的维权思路分析了一遍,听完之后,李女士已经下定决定要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来代理自己的案子,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办案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决定由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赵健律师、王炳峰律师和年轻有为的李霞律师具体负责此案。主办王炳峰律师与首席咨询赵健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开始部署启动调查取证程序。经过一番调查,可谓收获颇丰,从发改委和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内容得知,县住建局曾经核发了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些证书的颁发,直接导致了建设单位在当事人的房屋所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就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县住建局在核发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全部抹杀。因此,律师指导当事人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没想到,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见到当事人发送的EMS上写的内部品名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直接拒收。作为县级住建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收到这类行政复议申请书想必已经是家常便饭了,也正因为这样,他们很清楚这份复议申请是需要他们对下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书的。宿州市住建委可能是想省去这份麻烦,不愿意付出时间去做这件事,也可能是想对下属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包庇,不管其用心如何其确实是想出了招数——不接复议申请。这一招也确实高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从一开始就送不进复议机关的大门,更别说要讨什么说法了,至于侵害自己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也不会有人去纠正。这是对调查到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的拒收,下边还有一种拒收情况也是本案发生的,因此在本案例中一起研讨。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泗县住建局提出关于拆迁许可及相关审批文件的信息公开,四县住建局没有拒收,但是其知道自己拿到的这是块烫手的山芋,所以将其抛给了“征迁办”,在给当事人的回复中称县委、县政府目前已经成立征迁委员会,成立了征迁办,征迁方面的职责已经从县住建局划出,因此,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不予受理。这解释听上去似乎是顺理成章,合情合理的,但是,专业的拆迁律师一眼就看出了问题。让当事人向“征迁办”信息公开没有问题,可是,既不告知征迁办的地址,也不告知电话,要让当事人如何去申请信息公开呢,几句话就将事情和自己分的清清楚楚,撇的一干二净,完全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在第二十一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就是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这一条也正是当事人保护自己知情权的武器。因此,律师马上建议当事人向宿州市住建委进行行政复议,然而,宿州市住建委又一次拒收了当事人的申请,其目的也许是与上边所说的一致。

  因为宿州市住建委的拒收,三个复议申请无人受理,当事人很着急,程序走不下去,自己拆迁的事情就迟迟不会有任何进展的。三位律师告诉当事人不用怕,宿州市住建委作出的拒收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复议的。于是,律师起草了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由当事人发到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在当事人苦苦等待复议决定而不来,几乎失去信心的时候,宿州市住建委突然打来电话,态度是180度大转弯,先是给当事人赔礼道歉,说拒收完全是一场误会,然后让当事人将先前拒收的三份是安徽省住建厅的三份复议决定书终于送来了,当事人一看,原来自己都胜诉了。安徽省住建厅认为,宿州市住建委答辩中所谓的“当事人送去宿州市住建委办公室的EMS,由于办公室工作人员当时不在场,其他不明身份的人员作出了拒收行为”以及“当事人重复发送复议申请”的说法都不成立,责令宿州市住建委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复议职责。

  【拆迁律师说法】

  

 

  相关部门拒收当事人发送的以EMS形式进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很普遍的现象,不仅仅是针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最初的法律调查程序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经常被拒之门外。拒收单位自认为自己很聪明,不收到申请也就不用作出相关的回复,避免自己被复议或者被起诉,但是,这只是拒收部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小聪明,作为行政机关,接受利害关系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公开和复议决定,这是其法定职责。拒收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复议申请,本身就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个违法行为是可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使答复了,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答复,也是违法的,当事人是可以复议被申请公开的部门的,而复议机关接受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也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拒收是逃避不了复议职责的。因此,国家法律总是从保护人民的角度去制定法律的,关键是人民得会用才行。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更不知道在信息公开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受阻的时候该如何处理,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因此,面对各种不依法拆迁的当事人,应当积极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在自己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来帮助自己维权,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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