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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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赔礼道歉不能代替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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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杨先生、刘先生等10户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居民。他们在尧都区各自有房屋。由于政府征收,房屋面临拆迁。对政府的拆迁,杨先生等10户对政府的工作一直都很配合,但是在安置补偿的问题上和政府产生了分歧。杨先生等10户认为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太低,所以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面对在拆迁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政府,杨先生等10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协商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来维权,解决同政府的纠纷。杨先生等人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以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在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库建辉、程波和曹星三位专业的拆迁律师代理下已经取得了对于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胜利,且收集到了大量有用的信息,大大的推动了维权程序的进展。近来又连续取得了对临汾市规划局、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复议胜利。

  【办案掠影】

  库建辉、程波和曹星三位律师为了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指导杨先生等人分别向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临汾市规划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开相关规划文件。申请临汾市规划局公开建设项目相关证件。一向比较傲慢的政府机关,还是继续对信息公开的申请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三位律师料到两个部门肯定会如此行为,于是把早就准备好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了杨先生等委托人。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等委托人分别针对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信息公开不作为向临汾市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针对临汾市规划局的信息公开不作为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这两个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

  临汾市规划局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了案件,并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可笑的是审理过程中,两个被申请人都以自己工作失误,进行了赔礼道歉,事后履行了告知义务为由进行辩解,为自己开脱。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构的义务,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临汾市规划局堂而皇之的违反条例的规定,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只有吞食复议失利的苦果了。最后临汾市规划局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在复议决定中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明确给予了否定。复议决定书清楚写到: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案件中,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临汾市规划局两个行政机关,虽然对杨先生等10户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且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超出了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期限。法律是公正的,这个两个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双双败下阵。总的来看委托人杨先生等10户的维权之路走的风生水起,前期针对不同的行政机关取得了一系列的小胜,大大增强了委托人的维权信心。“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通过一个个程序上的小的胜利,必将取得维权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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