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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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拆迁维权胜诉:房屋被城管拆除起诉申请赔偿,一审裁定赔偿房屋重建成本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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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诉人】吴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张朝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都匀市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吴先生在贵州省都匀市某县拥有一处房屋并在此居住。2017年6月某县执法局将案涉房屋强拆,后吴先生将某县执法局诉至当地法院,2018年12月法院确认某县执法局强拆违法。依据判决吴先生向某县执法局申请赔偿,某县执法局却出具了《不予赔偿决定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及张朝律师代理其国家赔偿行政诉讼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按照吴先生的要求,草拟了《行政起诉状》,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屋内财产损失、房屋装修损失、临时安置费用及其他损失。吴先生在收到我们草拟的《行政起诉状》后,立刻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县执法局辩称:原告房屋为违章建筑,依法不应按照合法建筑赔偿。拆除时对屋内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安置,同时交付了安置地点房屋钥匙,不存在财物损失。关于装修损失及其他损失,吴先生并未举证也无法可依,故不应给予赔偿。虽然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对被告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反驳,但是,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还是认可了某县执法局观点,认为原告吴先生不能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因此要求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赔偿不合理,其他的赔偿要求也举证不足,最终判决依据某县执法局提交的案涉房屋评估报告进行赔偿,其他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与一般的拆除违章建筑案件不同的是,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作为本村村民,拥有补偿安置资格。原告房屋系因征收被强拆,只是促进征收的方式。因此,原告对此判决结果不服,一审结束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吴先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胜诉】

  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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