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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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拆迁维权胜诉:石料厂所在地有不明人员施工向城管局申请查处未履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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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孙先生、周先生、季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济南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城管局”)

  【案情简介】

  孙先生、周先生和季先生三人(以下简称“孙先生等三人”)在济南市某街道办某路以南、某村西南角靠近山坡处承包建有石料厂,后遇济南市规划调整,生产中断。2018年左右,孙先生等三人发现有不明人员在上述区域进行施工建设,但是,在施工现场,他们并未看到施工许可信息,而且他们提出的出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并未得到施工方正面回应。为了寻求真相、维护权益,孙先生等三人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找到并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和桑兆玉律师。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立即指导孙先生等三人申请信息公开,并依据所获取的信息确认上述施工行为属于违法施工行为。基于此,京平拆迁律师又指导孙先生等三人向某区城管局申请对上述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某区城管局以该申请事项不在其职权范围内为由,未予以查处并声称已将申请转到负责查处的某街道办。

  鉴于此,京平拆迁律师旋即指导孙先生等三人就某区城管局的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行为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首先指出涉案土地属于非建设用地,且尚未征收,在该涉案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确系违法施工行为。其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依据济南市关于行政权力清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问题的规定,对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是某区城管局的职责;同时,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认定在某区查处上述违法施工行为属于某区城管局的法定职权。由此,某区城管局未依照孙先生等三人的申请对上述违法施工行为予以查处违反了法律规定。

  【胜诉】

  最终,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某区城管局对孙先生等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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