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先生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该村进行拆迁改造,拆迁改造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及2013年7月15日两次与樊先生签订《协议书》,载明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造樊先生的房屋不适宜居住,两次分别约定向樊先生预付半年、三个月期限的租房费,待实现整体拆迁改造后,按拆迁启动日期多退少补。2014年3月21日晚,何庄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将樊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樊先生第一时间报警。后经2014年5月25日《何庄乡人民政府关于XXX拆迁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查明系何庄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被“误拆”。北京京平
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葛容两位律师承办本案,负责全权处理樊先生的
拆迁补偿维权事宜。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樊先生针对何庄乡人民政府的上述
强拆行为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京平
拆迁律师的专业运作下,2014年12月16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区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衡桃区政行复决[2014]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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