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除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违章拆除补偿

违章拆除补偿

河南洛阳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案例:拆迁办欲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23
分享到:
44.4K

  

  【案件索引】(2018)豫xx行初xx号

  【原告】韩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洛阳市某镇政府

  【案情梗概】

  韩先生是河南省洛阳市某区某镇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后韩先生房屋所在地块面临征收,因征收补偿不合理,没有签定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与拆迁部门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韩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拆迁维权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办案经验等等,为了拆迁维权困境,韩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启动法律调查程序。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答复和得知,被告镇政府于2016年11月向韩先生作出了《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韩先生不明白,自己一直在此居住,无任何政府机关对上述房屋建造行为提出异议,现在遇到拆迁怎么就是违章建筑了。

  京平拆迁律师一边安抚委托人的情绪,一边详细分析《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通过分析京平拆迁律师发现,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1、原告所诉以超出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起诉。被告镇政府于2016年11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而原告直到2018年4月17日才到法院进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故原告的起诉显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当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原告既没有对镇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出异议,又未主动履行拆除房屋义务,镇政府无奈才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

  面对被告的极力辩解,京平拆迁律师有力还击。首先,原告没有超过法定的行政起诉期限。2018年3月31日,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才得知,被告镇政府于2016年11月向原告作出了《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知道具体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的起诉未法定起诉期限。

  其次,被告镇政府认为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没有相应证据,事实认定不清。案涉房屋是有产权证书的,原告从他的父亲那里合法继承而得。案涉房屋不是违章建筑,被告认定案涉房屋没有取得相关产权证书是错误的。说明被告在认定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之前,根本没有实际调查,对实际情况认定不清。

  最后,被告镇政府在向原告送达《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时,程序不当,没有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时表达错误。

  综上,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应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洛阳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xx号《镇人民政府责令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

  

河南洛阳违章建筑拆除案例:拆迁办欲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