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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企业征收补偿案例:家具公司未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断电一直未恢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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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某市某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维雪律师、魏巍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市供电公司

  【案情简介】

  某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经营。2017年,该地块涉及拆迁,由于某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未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所以某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完成搬迁。后某家具有限公司被断电,且一直未恢复供电。

  面对此种情况,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维雪律师、魏巍律师、吕秋香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为某家具有限公司制定维权策略。首先,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某家具有限公司确定断电主体。于是石先生来到某市供电局,要求其恢复供电,但是却被告知断电是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某市供电公司作出的通知,并且某市供电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恢复供电。这时,京平拆迁律师已经明确断电销户系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某市供电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某家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某市政府成立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某家具有限公司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某市人民政府称某家具有限公司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另外,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断电行为与征地拆迁无关,《通知》属于内部行为,因此被诉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面对某市人民政府的说法,京平拆迁律师认为,通过提交与某市供电所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光盘以及文字翻译复印件,证明了石先生与某市供电所的工作人员交谈后才知道其被断电是某市人民政府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此项证据也可知,某家具有限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请求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对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断电销户的行为违法,并判决某市人民政府和某市供电局对其恢复供电。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某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断电销户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知第三人某市供电公司对原告某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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