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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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街道办以危房之名违法强拆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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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李保锋律师、朱月华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基本案情】

  刘先生等人是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2017年9月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告字《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XX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过》,刘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并且确定街道办为具体实施拆迁办。因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低,刘先生等人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1月,强势的街道办对刘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拆除。违法强拆行为造成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及屋内财物受损严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先生等人协商决定共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赵健、李保锋、朱月华三位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案件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仔细研读案情,了解当地征收的具体情况。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指导委托人向人民法庭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1、原告所在村组96%以上拆迁户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组全体村民为支持项目建设,要求对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尊重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并保障了包括原告在内所有拆迁户的合法财产权益。2、被告申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性鉴定部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建筑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住房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评为D级。为保护被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该房屋进行拆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京平拆迁律师直指街道办的违法点。1、依据《城市危险房管理规定》、《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具有明确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前提下,拆迁办无权主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2、被告对出具鉴定意见的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资质,具体鉴定人员资质等均未进行举证。3、被告作出强拆行为的依据不合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规定,其违法强拆涉案房屋具体行政行为实体、程序均违法。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街道办作为强拆房屋的具体实施者,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无合法依据,且拆除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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