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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压哨撤销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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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梁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律师、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征收补偿存在分歧,双方局面僵持不下

  当事人梁先生在广东省某市拥有房屋。某市政府为开展公路工程项目,梁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由于市政府给予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梁先生与被告市政府就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政府依职权办事,梁先生沉着冷静依法应对

  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镇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对梁先生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对涉案房地产启动评估程序。但双方亦未能就评估机构协商一致,镇政府遂通过摇号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格、资产价格等进行评估。但梁先生对这样一份不公平的评估报告并不满意。在此情况危急时刻,梁先生鼓起勇气,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他拨打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薛正懿、蔡晓仪律师的咨询热线。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帮助当事人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拆迁期限大限将至,梁先生局面急转直下

  市政府哪会就此善罢甘休,其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第二次评估。某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某评估事务所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和6月19日作出复核申请答复,并于6月21日和6月22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梁先生,两次接收人为保安。梁先生于2017年7月4日向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但无奈被通知其已超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鉴定的期限。市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这样一来,梁先生的局面就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维权亮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资产评估鉴定申请 资产复核申请鉴定期限 补偿协议

  京平拆迁律师坐怀不乱,直击案件核心争议

  就在梁先生心中火急火燎之时,京平拆迁律师对案件的情况早已了如指掌,经过律师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分析,他们已在心中形成了比较详细完备的维权方案。并告知梁先生该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梁先生将复核申请的答复提出鉴定申请,但某市评估专家委员会以鉴定申请已超期限为由而不予受理,市政府是依照未经鉴定的《复核评估申请》的评估结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抽丝剥茧层层深入,绝地逢生重见光明

  某评估公司和某评估事务所向梁先生送达《复核评估申请》的复函以及评估复核申请的答复,确有证据证明是分别在6月21日和6月22日邮出。而梁先生在7月4日提出申请鉴定已超法定期限,这样看来镇政府确无违法行为!但经过京平拆迁律师对案件层层深入分析后,终于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即两次复核评估申请答复送达签收人均为保安,并非梁先生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或梁先生的委托人,或指定签收人,且事后镇政府亦未向梁先生核实是否已签收上述文件即认定已合法向梁先生进行送达,此种做法明显违法。

  一鼓作气乘胜追击,程序违法无处遁形

  实际上,梁先生指定签收人签收上述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梁先生在2017年7月4日向某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没有超过相关规定的期限。但梁先生向某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时,价格专家评估委员会以梁先生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而未予以受理。征收方把未进行鉴定的评估结论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数额的依据,显然剥夺了梁先生鉴定的权利,法院认定市政府程序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在当事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这表明如果不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当事人的房屋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遭遇违法强拆。近些年来,征收方在职权上违法已不多见,但其为了行政利益方面的考量,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转而在程序上“下功夫”。法律对这些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配套的规定,使得征收方的程序违法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综合性。这使得当事人由于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而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所以,我们要大胆的拿起法律武器,来同征收方的程序违法行为作斗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压哨撤销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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