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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桂林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镇政府欲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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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先生父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董琛律师、刘春兴律师

  【被告】桂林市某区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黄先生父子两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且多年来在此居住生活。2018年5月23日,黄先生父子发现自家房屋上被贴了镇政府作出的《通知》。《通知》内容为:“经查,你在XX的建筑物,因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任何建设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限你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如逾期不自行拆除的,镇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你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

  为了保护自家的房屋,黄先生父子两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董琛、刘春兴三位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深知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撤销这份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通知》,遂指导委托人对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1、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拥有合法手续,其建房前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任何建设审批手续,依法属于违章建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建设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通知。依法在违章建筑上粘贴《通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镇政府在作出《通知》时,只是写明了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另外,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被告作出的《通知》,将其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却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镇政府作出《通知》存在使用法律错误和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镇政府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通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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