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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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旧城区改建县国土局违法征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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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李保锋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安徽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7年8月7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公告,王先生的房屋在该征收区域。因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王先生与征收方协商提高征收补偿无果,就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王先生明白消极等待,等不来合理征收补偿,必须积极争取。经打听,王先生找到了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朱艳姝律师、李保锋律师代理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得知2011年7月21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收回某县建筑公司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该公告错误且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京平拆迁律师协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县国土局作出的被诉公告。

  庭审中,县国土局辩称:1、王某某不是适格主体,不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涉案宗地系政府无偿划拨给建筑公司的土地,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其与涉案宗地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原告主体不适格。2、涉案宗地收回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涉及两个公告,第一个公告是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第二个公告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筑建村及周围区域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物的公告》。王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针对的是第二个公告,与第一个公告无关。因此其诉县国土局错误。3、县国土局作出被诉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程序正确。

  京平拆迁律师有理有据的反驳了县国土局的辩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被诉公告确定的土地范围内,其与被诉公告有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并实施政府的土地收储工作。县国土局作出被诉公告是依法履行土地收储法定职责,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诉讼,县国土局应为适格被告。3、该公告对原告的房屋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京平拆迁律师还指出,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十一条之规定,被诉公告不符合《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的土地收储的法定程序。且未适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明显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诉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县人民政府已启动并实施对收回土地区域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程序,撤销被诉公告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其违法。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关于收回某县建筑公司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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