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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街道办、城管局作“限拆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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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舒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张婷、白娟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舒先生的土地和房屋位于信阳市某村组。从 2013年开始,舒先生土地房屋所在区域启动征收项目,在征收补偿尚未达成一致时,2017年7月委托人收到了二被告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委托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要求其自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清理。

  舒先生的房子建设居住十余年,之前从未说过是违章建筑,现在遇到征收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的事情尚未解决,便收到这样一份通知,让自行拆除否则违法强拆。舒先生深感不平,于是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京平律所委派顾冬庆、张婷、白娟三位律师共同负责委托人维权事宜。

  【诉讼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分析了案涉通知,发现二被告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于是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通知。

  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案涉通知未对原告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应予驳回,并称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作出案涉通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认为,首先案涉通知中明确写明,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限制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建筑,逾期将组织相关单位予以强拆,该文书虽以通知的名义作出,但实质上涉及到委托人的实际权益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相关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在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原告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不符合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确认二被告共同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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