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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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棚户区改造未取得用地批复即实施征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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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索引】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傅增强、张爱慧、胡海珠(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保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一家人安静祥和的居住于此。不料这份平静却在2016年的某一天被打破。2016年年末,王先生所在区域因区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先生虽然深感故土难离,确也愿意配合政府工作。可是,从征收开始,王先生就没见过任何的征收手续,虽然内心疑惑重重,却还是抱有一定希望。但是因为对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十分不满意,王先生一直未与拆迁办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虽然王先生不满拆迁补偿而拒绝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是拆迁不会因此停止,紧张压抑的氛围仍然笼罩着王先生一家。因为听到了太多违法强拆、偷拆的新闻和案例,王先生很怕继续拖下去情势对自己不利,也怕补偿没拿到,而房子哪天就被违法强拆了而落得无家可归。于是,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将自己的拆迁维权事宜托付给赵健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和胡海珠实习律师。

  【维权经过】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查明征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启调查取证工作,分别向不同部门申请公开有关此次征收项目的相关手续和文件。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京平拆迁律师拿到了区政府作出的[2017]XX号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某镇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几位律所迅速针对该征收决定进行深入分析并发现,王先生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而区政府并没有权力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该征收决定的作出严重违法。京平拆迁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点,立即协助王先生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征收决定。

  为了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以及相关征收的规范性文件等证据材料。证据数量很多,但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区政府提供的上述众多材料“不值一提,滥竽充数”。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没有取得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仅以自己内部做出的一份会议纪要来进行征收,这种自设权力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区政府提供的众多证据中,并不能证明征收程序是合法的。区政府称其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下称《条例》)进行征收,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并没有严格依照该《条例》进行征收,其征收行为严重与其所提供的证据相违背。……综上,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严重违法。

  最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撤销了该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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