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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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街道办超越权限,复议撤销《限改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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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检索】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某行复(2018)XX号

  【申请人】毛先生等5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毛先生等5人为浙江省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此一直居住生活。房屋所在地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毛先生等5人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始料未及,街道办于2018年7月9日对毛先生等5人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载明:“现责令你在2018年7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全部违章建筑,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因该《通知》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情势紧迫,毛先生等人深知凭借自己的力量已经不能解决当前困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毛先生等人遂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鲁金艳、刘春兴两位专业拆迁律师和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房屋征收维权。

  【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全面分析毛先生等人的案件后,敏锐地发现街道办作出《通知》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于是针对街道办的违法点,立即协助委托人毛先生等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撤销街道办作出的《通知》。

  在复议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直指街道办的违法点,首先街道办不具有法定职权,其对原告作出《通知》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其次街道办认定委托人毛先生等人房屋为违法建设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面对京平拆迁律师精准的打击,街道办辩称:申请人的房屋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街道办作出《通知》的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的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街道办无权作出《通知》,其责令整改的决定显然不当。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申请人街道办2018年7月9日作出的《通知》。

  

  【拆迁律师说法】

  征收方常以“违章建筑”之名,对拆迁户减少或不予补偿,已达到压缩征收成本之目的。事实上“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从职权主体到程序以及实体都有法律规定,不是对方说“违章建筑”就一定是。所以当听到征收方说自己是“违章建筑”时,即使收到限期几天改正、拆除的通知也不要惊慌失措,很有可能这个“违章建筑”认定存在诸多违法性,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撤销的,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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